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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清讨债公司介绍隐名股东被拖欠股权转让款,提告后能追回欠款吗?


时间:2021-10-07 20:15:00 点击:70 来源:德清讨债公司 官网:https://dg.hflmwl.com/

出于股东为了规避等各种原因,投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,但在公司的章程、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,这即为“隐名股东”。


隐名投资在实务中已是司空见惯,尤其出现在许多台商身上。


但是实际投资人做隐名股东风险可谓很高,股权代持改变了股东身份与股权权属之间的联系,如果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预防措施,可能最后为他人做嫁衣,且利益遭侵害。


本案系关于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纠纷,原告与其他股东一起投资开咖啡厅,但自己为隐名股东,后来找到本案被告协商转让股权,但被告却仗着原告乃隐名股东的身份,签署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后,原先约定好的股权转让款只付了25%,并且在被原告起诉后辩称:依据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等材料,原告根本不是该咖啡厅的股东,故自己不需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剩余转让款!


当隐名股东转让股权于他人却被拖欠转让款时,究竟其有没有权利转让股权并收回转让款呢?


案例故事

原告:陈磊

被告:吴汉


2004年5月,原告陈磊与4位投资人一起投资开咖啡厅。除原告陈磊外,其余投资人均备案登记。公司成立后,陈磊参与了咖啡厅的实际经营活动,并且也取得了出资收据。换而言之,陈磊实际上为该咖啡厅的隐名股东。


2004年9月,陈磊与被告及其他第三人签订《股东协议》,约定: 被告吴汉用14万元购买陈磊在咖啡厅的股权,其中被告吴汉只支付4万元,其余10万元由第三人负责支付。


2005年4月,吴汉向原告陈磊支付4万元中的1万元,但其后一直未支付余款3万元。


陈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请吴汉依据双方所签署的《股东协议》向其支付剩余的3万元股权转让款。


想要占便宜的被告吴汉,原以为自己不付其余款项胜卷在握,向法院提供合作协议、咖啡厅章程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,主张陈磊根本没有咖啡厅的股权,也就是非咖啡厅的股东,因此关于《股东协议》转让股权的内容主体,陈磊不具备转让主体的资格,故自身不应承担履行责任。


法院认定


一、基于以下事实,陈磊系隐名股东,只是其股东身份不得对抗第三人:

(1)陈磊系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,所有股东知情。

(2)陈磊实际参与咖啡厅的经营管理。

(3)公司开具出资收据予陈磊。

(4)拖欠股权转让款的被告,实际知道陈磊系隐名股东。


二、转让股权时,全体股东均一致同意由被告吴汉受让,因此该转让行为有效。


法院判决


判令被告(吴汉)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,给付原告陈磊3万元及利息。


实务经验总结与建议

一、隐名股东需与名义股东签订有效的代持股协议。


二、隐名股东需要取得公司认可其为真正股东的证明,例如公司向隐名股东签发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、股东名册等。


三、实际出资的事实及证明:代持股协议签订后,隐名股东要保留其向名义股东支付出资的记录,以及名义股东向公司注资的记录。


四、隐名股东应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,并且留存参加股东会、董事会等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。


五、其他股东明知隐名投资的存在并予以确认,或隐名出资人在公司中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。


六、隐名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时,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,并且在公司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,隐名股东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人。




标题:德清讨债公司介绍隐名股东被拖欠股权转让款,提告后能追回欠款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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